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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资金往来(行政事业单位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何使用)

清算资金往来

为什么要写这个内容呢,因为听说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票据使用范围提出了质疑,认为基层单位收到的非同级财政资金不可以向付款单位开具本票据。

理由是,开具本票据只能记入往来科目,不能记入收入科目。如果根据往来票据记入了收入科目,将来会被审计部门质疑。真的是这样吗?

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以后,规范了各种收入科目,对于财政资金的横向拨付,已规范记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这是不容突破的准则,必须严格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真的不能记入收入科目吗?看看是不是有这方面的规定,一查还真是有。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财综〔2013〕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2012〕1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2013年5月14日
请看第二条规定,现在的问题是“非财政拨款收入”是否符合上述第二条所描述的情况?

从资金性质上分析“非财政拨款收入”,是财政性资金。
从取得形式上分析“非财政拨款收入”,是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是通过其他单位拨付的。

所以,对于“非财政拨款收入”还是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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