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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办公室装修公司(用人单位装修办公室应该注意的事项)

苏州办公室装修公司

改善办公环境是好事,随着员工环保意识的增强,装修是否有污染等问题广受关注。近期,网曝常熟农商行近百名员工查出肺部结节。根据该报道,至2020年10月29日,肺结节患病员工已达106人,此外还有3名员工“已确认肺癌”。以时间为轴线,通过对报道的细节进行梳理可以了解如下基本情况,常熟农商行“群体性肺结节事件”的起因在于2019年5月开始,常熟农商行金融科技总部人员陆续搬入新装修的苏州2.5产业园M3栋大楼进行办公,搬入新装修办公楼后,银行在工作日进行多轮二次装修,对于员工反映的装修气味大的问题,常熟农商行声称已经办公场所投入使用前,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2020年8月中旬,苏州某体检机构到办公大楼进行体检报告解读,发现多位员工检查报告肺部有结节,群体性事件爆发,常熟农商行重新委托江苏海尔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检测机构于2020年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根据该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空气温度、湿度、细菌,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指标”。
结合前述近期热点事件梳理,我们将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角度给出相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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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用人单位装修不止是一个经营行为,应当从员工身体安全等角度出发,确保办公用房装修装饰工程验收符合相关标准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20年)的规定。
?(一)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时间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第6.0.1条明确:“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不少于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具体到热点事件中,如实际情况如内部人员爆料所称办公场所投入使用后进行二次装修,在工程完成之前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就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验收。
?(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第6.0.4条明确:“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如下图)的规定”,此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第三条、第四条 的规定,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前述规定,检测的污染物的种类以及合格的标准是明确的,如污染物的含量不符合前述条件,办公场所是不能投入使用的。在该热点事件中,如第二次检测的项目仅为”空气温度、湿度、细菌,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指标”,那么检测结论则显然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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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装饰装修过程应注意不同角色中的不同职责,尤其不应忽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办公场所装修装饰过程中,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两种角色:一种角色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方,对建设单位有监督、管理、要求使用合格材料、如期完工、工程验收等民事权利和义务,该角色是企业比较关注的。容易忽略的是另一种角色,即用人单位作为用工场所的提供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1]第(四)项的规定,有确保劳动条件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如提供的劳动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对于装修公司选择、验收合格,不能只从装修合同去考虑,更应当关注因此给劳动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具体而言,1.要求装修公司必须在室内环境检测合格后方能交付,否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2]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装修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用人单位在进行验收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从合理审慎的角度出发,需要核实出具检测报告的主体是否具有资质认定证书(包括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也可在相关装修协议中明确指定检测公司。3.如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装饰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从民事争议的角度出发,可以以装修公司为被告,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4.应当将检测结果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03
用人单位在办公室装修过程中未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时,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一)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而用人单位提供污染严重的办公场所即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情形,一旦查证属实,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1]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二)劳动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环境不符合国家标准并因此导致了人身健康受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过错责任的一般举证原则,劳动者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除了要证明用工环境不合格以及身体健康受到影响以外,需要提供用工环境和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仅如此,如果将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本身作为工作条件,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工作条件时,可能还涉及员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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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通过上述问题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办公室装修中暗藏着用工风险,即使不从用工风险角度考虑,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环保的工作环境。

本文作者

程 阳 
兰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长期专注于公司、劳动法律事务领域,尤其在劳动法领域有很深的造诣。任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保障法分会理事

本文作者

杨丽秋兰台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 实习律师  本期编辑: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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