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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特存在主义(读书种子 | 浅谈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

萨特存在主义
浅谈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
读书种子 孙一诺

《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萨特/上海译文出版社

萨特的存在主义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时间截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之前,萨特将个体的存在视为孤立的存在,每个人拥有独立的自由,而战争中,他作为战俘被关入集中营的经历使他意识到个体选择与周围人及环境的联系。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萨特在1945年于巴黎发表演讲:《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他在演讲中反驳了关于存在主义的“丑恶”的指责,阐述了存在主义中的人道主义思想,与社会现实相结合,从而真正“介入”世界。
在对存在主义做出一些浅显的分析外,我也想讨论如何将存在主义的理念运用到现实生活,达到萨特所说“真实,完全地存在”。
萨特认为将人与物区分开的原因在于人的存在先于其本质,它使用了一个精妙的例子进行论证:一把裁纸刀在被制造之前,匠人已对裁纸刀的功能形态有了判断,而对裁纸刀的认识在即使没有实体时也存在,故裁纸刀的本质先于存在。
而人从出生后,他的意义是尚不明确,且通过行为来尝试靠近的,那么人的本质,本性尚不确定,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对“人”这个概念的一种扩充。
人的一生是在尝试将自己推向将来的,未知的存在,那么人永远不是现成的,确定的存在,也就拥有了“主观性”和“超越性”两种特征。
正因为人不可避免地面对着死亡,存在本身便是向最终的不存在移动,人的“存在”充满了“不存在”。这样略带悲观的人类“有限性”其实是海德格尔所理解的存在主义核心,但萨特之所以可说存在主义是能“恢复人的尊严”的,是想说明人可通过处在自身之外而存在。
换句话说,人靠追求一个超越自我,超越自身理解的目的而存在,进而得到“超越性”。在“世界是荒诞的”这一前提条件下,没有善恶与伦理道德标准决定人的行为,那么在追求目的过程中,人便拥有了绝对自由。

Jean-Paul Sartre/za.wikipedia.org

这时,萨特点名了“主观性”,指出人“不是关闭在自身以内而是永远的处在人的宇宙里”,强调了自由与承担责任相辅相成。自由不再是日常语境中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而上升为人(person)在意识到责任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成为真正的人(man)的条件。这样的责任不仅面向自我,同时面向社会,面向全人类。

联系到萨特将自己的文学定义为“介入文学”,不难发现他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反思了在“存在先于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这个概念从理论走向现实的虚无。
通过阐述责任与人的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自由”可以摆脱纯粹的虚无,在实际生活中有可实行性。此时的存在主义如柳鸣九先生曾说“是一种人生观,是对某种人生态度的提倡”,而基本不再是世界观或社会观。
存在主义诗人意识到了自身的自由,意识到了在任何处境中都具有的不可剥夺的选择权。如同一位被关押的犯人与一位自由人,犯人看似选择少于自由人,但实际上二人都有无限的选择,但在同时,他们的选择的集合没有相交。

萨特旧照/图源newstateman.com

而个人自由选择和肩负道德责任时,却出现了焦虑,被抛弃与绝望等情绪。人不得不选择,人的不选择也仍是一种选择。杜尚在听到萨特拒绝接受诺贝尔奖时,所评价:“你拒绝一件事和接受一件事,其实是一回事”,便正是这个道理。
人在做选择时,也为所有人做出选择,而人的所有行动都是在创造一个他认为自己应当如此的形象。例如我选择遵守法律,背后是希望全人类均能遵守法律,“我在创造一种我希望人人如此的人的形象”。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相互依存,并且人的行为不仅为将来作出抉择,并同时成为了全人类的立法者,这巨大的责任感便会给人带来焦虑。
对他人负有直接责任不是“把我们与行为隔开的屏障”,而是行动本身的一个条件。人的自由决定了做选择时,无法向上帝或其他外力求助,因为“在选择向他人求助时,这项选择已经承担责任了”,而只能依靠自己。

萨特旧照/图源kcl.ac.uk

正如在拿捏不定时通过翻硬币获取答案,实则一个结果令自己满意,另一个失望,抑或是仍处于不确定中,因为在翻硬币前已做出了“无论结果如何,仍不能确定”的选择。对我的完全依靠便是被舍弃感的由来。
尽管萨特对人意识到自由与责任后心情有着极为精彩的认识,责任在他的存在主义中仍是一个虚无的概念。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萨特使用了一个法国年轻人的例子来说明人不多不少是自身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年轻人在留在祖国陪伴母亲与参加军队两个选项之间困惑不已,而萨特认为如果年轻人想体现出对母亲的爱,只能通过陪伴母亲体现,而任何类似“如果我未参加军队,我定会留在母亲身边”的话都是无效的,因为感情的深浅只能通过做出选择,付诸行动,承担责任来肯定感情。
但此案例中,年轻人需通过一些判断标准来进行选择,一种是无法确认的结果,例如战争结果,母亲的健康;另一种则是责任的优先等级,例如对家人,国家的义务的既定优先等级。在第一种情况下,人要为无法确定的结果承担责任,后一种情况则无法体现人的自由意志。
可见实践中,责任与自由还是不可避免的落入了一定的虚无。宣扬自由的人在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时,便会发现,什么样的责任需要被履行这一点上,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再进一步说,人在做出选择时,有着面向全人类的责任。那么我们在行动时,便存在一个普世价值观评判着我们的行为,或至少每个人有一种行为观念与目的。几乎所有人的观念至少在细微处存在不同,而之所以说人是一个发展中的观念,便是因下一个人诞生之前,他所拥有的观念被阐述之前,所有被称为普世的观念只是统计学上的结果,并没有任何人可以指出一种基本人性的存在。
而我们所说的,为全人类负责,大多时是依照着经观察,归纳总结而得出的评判标准,选择出拥有好的结果的行为,或说承担起不会使良心无法忍受的责任(此时的良心也恐怕是对前人的模仿)。

萨特于书房/图源learnreligions.com

考虑到萨特前期存在主义思想,将人看作绝对自由的纯粹存在,那么世界上是非善恶的区分仅是人为规则,即使责任存在,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存在也只有片刻的意义,那么人道主义不会体现在存在主义中。但若承认人的责任,这种责任似乎便是对人的自由的侵犯,那么人道主义本身会是对存在主义的一种违背吗?
但如果先将这些尚未确定的瑕疵放下,我可以讨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主义如何发挥作用。
我认为如果一个人想要正常地在社会中生活,那么对于绝对自由的认知所带来的痛苦会大于快乐。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地自由不同,并且大多数人对自由的判定只能建立在一个比较之上。1789年地《人权宣言》中已提出自由为人权,但2020年人们尚不知道什么样程度的自由是必须的,也不一定能回答“我自由吗?”这个问题。
我认为人很难跳脱出自身的环境,所以更合理的也许是接受责任,认同每个人都带有责任,即使这责任有时是对自由的限制。

萨特旧照/图源youth-time.eu

但在我确实自由的范围之内,在做出决定之前,时常感谢萨特指出了人的焦虑情绪。这时我意识到,也许我连逃避类似的情绪的自由都无法掌控,但这的确让我在做出行动前慢下步伐,去尝试思考行动背后的责任。
有时我认同大多数人认同的价值观,有时我认同小部分人认同的价值观,有时我作为少数群体却更能体会大多数人的立场,有时我站在大多数人的行列中却只能理解少数群体的苦衷。
现实的情况并不只能用自由和责任两个词就能提炼出一个适用于所有场景下的规则。但如果人人都能在现实前慢下一步,无论这是不是能改变此人的行为,我认为这至少是对自由的思维的一次运用。
当我面对着不同选择,我确实可以做出任何一项选择,不过一些选择的责任更易承担,另一些更不易,而这难易的标准也是由大多数人所认同的责任所规定的。
那么,当我处在犯人的角度时,我是否会要求另一种无限的自由?即使我也有无限的选择,但我如果渴望另一种无限可能,这是怎样的情况?自由有好坏之分吗?
再换句话说,我十分好奇的是,如果我对一个被关押的犯人阐述萨特的哲学,并告诉他,萨特认为“你”是自由的,这位犯人又会如何反应?
现实是,大多数人并不觉得自己是自由的,人道主义最核心的尊重,说明我们应尊重认为自己不自由的观点。那这是否与存在主义相违背?
在尝试理解自由与责任的关系时,我并未感到自由亦或责任,但有荒诞与困惑。
但是,正因为世界毫无理由的荒诞,提出面对这毫无内容的空虚而生活,才是勇敢并伟大的。剩下来要做的,仅有寻找超于自身之外的追求,直面自由,才可能达到人之为人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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