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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与项目建设管理费辨析)

项目建设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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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刘强???玉林市交通运输局(玉林市发改委)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八条中第二段:“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本规定的代建费就一定要在项目审批单位的概预算中列支么?
项目走代建制,如何认定代建费的成本,比如委托代建的代建费多少合适?是否要依据项目概算批复来计提,还是说就是项目管理费为上限?
A:何波? 济邦咨询广州办事处负责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设管理费本就是为建设项目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是将部分或全部管理职能交给代建方,但现在财政的角度,代建后,确实这部分费用可能一分为二(如部分代建,原业主依然承担部分管理职能),但总费用不能超过原来的定额,否则代建的意义就丧失了(本来代建的一个核心就是成本管控)。所以这里的代建管理费(不是代建那个加成利润),依然是可以列,可以不列的,满足定额上限即可。
Q:刘强?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玉林市发改委)
财建〔2016〕504号第八条中第一段:“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那么这一条是不是就是说批复的项目管理费就是代建费的总额?
A:何波? 济邦咨询广州办事处负责人
不是的,“不高于”,本质也是对管理费(无论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或原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控制。说白了,这类项目一般是财政资金,不能说代建了,产生的管理费比国家发布的标准(项目建设管理费有标准的)还高,本质还是投资控制。
A:陈东升? 临夏州财政局
在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出台前,项目建设管理费也叫建设单位管理费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主要用于非原人员工资、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业务培训、会议招待、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以504号文费率按照概算建安费为基数计算列入概算,形成的支出列入待摊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支,剩余额度以预备费使用。
财建〔2002〕394号规定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八项规定出台后,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津补贴、会议、接待和考察事项,财建〔2016〕504号规定项目建设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也就是异地建设项目才可以领取施工津贴并且不得超过差旅费补助标准。
代建项目建设单位为代建方,代建管理费是项目代建单位发生的管理性费用,在批复概算中以代建费或建设单位管理费列入,《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规定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
在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印发后,财建〔2002〕394号、财建〔2002〕300号文废止,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都改称为项目建设管理费。设计概算中不能同时列入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如有建设单位负责部分前期工作,代建方负责剩余前期工作和建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前期管理费和代建方发生的后期管理费总额不得超出概算批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总之,不论建设单位和代建方有几家,总的管理费用不得超出该项目批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财建〔2016〕50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6〕50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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