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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系统(关注城镇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与改善)

湿地生态系统
聚焦城镇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与改善
       在我国,上海、广州、武汉等许多大中城市均建立在湿地之上。湿地对城镇的建设和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河流和湖泊等湿地既是城镇所依赖的资源条件,又是重要的城镇规划布局要素和对象。通过规划建设,湿地也在逐渐融入城市,成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野生动植物提供栖息生境的同时,也为人类提供着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
       城镇湿地在调蓄洪水、补充地下水、净化水质、改善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文化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城市小气候影响、人造下垫面包围、高浓度污染物输入、频繁人为干扰等问题。
保护与利用矛盾成冲突焦点

目前,全球城镇人口数量已经超过40亿,而且城镇化率仍在不断提高。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土地,湿地及周边已经成为城镇化发展的优选区域。湿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淡水资源,而且营造了优美的人居环境。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目前城镇湿地保护与利用中出现了一些矛盾与问题,在很多地区已经成为保护与利用之间矛盾冲突的焦点。

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表明,我国湿地的主要威胁因素已经从第一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时的污染、围垦、非法狩猎等转变为污染、围垦、基建占用、过度捕捞和采集、外来物种入侵等。其中,城镇建设扩张作为基建占用的最主要形式,成为威胁湿地的重要因素。

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的研究结果显示,1990年~2010年,我国城镇化扩张直接占用湿地2883平方公里,约占我国湿地损失总面积的6%,这还没有包括城镇化扩张间接对湿地产生的威胁。而且,随着全国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城镇扩张对湿地影响越来越大。预计到2030年,我国将有近10亿人口居住在城镇,而全球城市面积将超过120万平方公里,不可避免地面临城镇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冲突。

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湿地保护与恢复措施,但是我国的城镇发展与湿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仍然严峻。比如,由于城镇用地不断扩张,江西青岚湖在高强度违规开发建设的蚕食下,生态功能退化、保护价值降低,于2018年1月被撤销省级自然保护区。此外,由于“土地财政”、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城镇湿地面积减少、资源萎缩;由于湿地认定标准不合理,许多城镇内具有湿地特征与作用的一般湿地排除在湿地名录之外,没有纳入湿地保护体系。
生态功能衰退不容忽视

近年来,为了改善和恢复湿地功能,我国已经实施了众多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包括退耕还湿、水生态系统修复和小微湿地建设等。但我国城镇湿地功能衰退问题仍然突出,出现了如突发性洪涝灾害、地下水减少、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等许多生态和社会问题,严重制约了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城镇及其周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导致洪水调蓄功能不断减弱。一方面,城镇发展直接占用或截断湿地,减少了洪水滩地,改变了水文过程,使得湿地调蓄能力减弱。另一方面,湿地周边的硬质化和渠道化,限制了河流宽度、增加了汇流流速,改变了水情。

许多大中型城市的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也与城镇湿地无法有效补充地下水有直接关系。不透水面的增加直接导致了湿地补充地下水功能的减弱。2018年《北京市水资源公报》显示,2018年末,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平均埋深为23.03米,与1980年末比较,地下水位下降15.79米,储量相应减少80.8亿立方米。

湿地的消失和结构变化,使许多城镇湿地的水体净化功能也出现了问题,部分城市地表水污染严重,城市地下水水质恶化。2018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Ⅳ类及以下水质的河段在我国的城镇区域及其下游较为集中,特别是京津冀城市群和粤港澳大湾区;位于城镇周边的太湖、滇池和巢湖的水质均为Ⅳ类和Ⅴ类,且不同程度富营养化。

人为干扰不断改变城镇湿地的生态系统结构,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维持功能的衰退。一方面,城镇湿地周边环境的快速变化,以及高强度的人类活动等导致很多本土物种消失,使城镇湿地生物多样性更加单一。另一方面,城镇湿地大规模的园林绿化引入了大量外来物种,正在改变着区域物种种类组成,并导致了湿地生物群落结构的改变,使得城镇湿地物种组成同质化。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表明,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为我国湿地生态系统的主要威胁因素之一。

构建城镇与湿地相融的宜居家园

城镇湿地的管理,必须坚持湿地的原生态、原真性,统筹湿地保护和修复,构建人与湿地和谐共生新格局。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已经明确,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优美的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城镇化背景下留存下来的湿地资源,更显得弥足珍贵。保护湿地首先必须坚持人与湿地和谐共生的价值取向,避免人为干扰超过城镇湿地的生态承载力。其次,坚持生态化手段修复城镇湿地,减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湿地硬质化建设,保持原生态和原真性。

城镇湿地保护,应坚持系统管理、全面布局的原则。《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因此城镇湿地保护必须考虑全国湿地保护大局,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通过多种方式保护、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不一定必须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形式,管理者的科学决策、社会公众的自我约束等更为重要。一方面,从流域整体出发考虑城镇湿地保护,将城镇湿地管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全面布局城镇湿地保护体系、制定湿地保护策略,确保区域流域生态安全。另一方面,兼顾湿地其他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社会发展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统筹推进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在城镇湿地不搞过度商业化开发,发挥城镇湿地的多种功能。

城镇湿地修复,在考虑人类需要的同时要兼顾野生动植物的需求。要以自然为美,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努力把城镇湿地建设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让野生动植物和人类共享美好家园,这就需要湿地生态修复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通过科学手段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在城镇湿地修复中,不能搭建影响生态环境的构筑物,避免不合理的湿地修复措施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等产生负面影响。

构建人与湿地和谐共生新格局,离不开公众参与。应以全民共享、全民共建为发展理念。城镇湿地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搞私人化,应让其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城镇湿地管理需要建设必要的辅助设施,便于城镇居民共享良好的湿地生态环境。同时,其管理不仅要靠政府,而且需要全民参与。一方面,先要做到不擅自占用湿地,不截断湿地水源,不在湿地非法取水、取土、捕捞和垂钓等,不向湿地排放污染物,不随意放生,不伤害野生动植物等。另一方面,要成为城镇湿地保护修复的监督员和志愿者,对破坏湿地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危害城镇湿地的行为,参加湿地保护活动、宣传湿地知识,营造守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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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   婧
审核:毛志红
审签:赵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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